在武汉这座常住人口超过千万、机动车保有量突破五百万辆的特大城市里,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很多当事人找到我咨询时,问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律师,事发路段没有监控,是不是这案子就没法打了?”作为长期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执业律师,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没有监控录像,绝不等于无法定责。今天,我就结合《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武汉地区司法实践,系统讲解在缺乏监控录像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证据组合和法律技术成功定责。
很多当事人的误解在于,把监控录像当成了交通事故定责的“唯一证据”。事实上,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监控录像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里的“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是通过全案证据综合判断的,监控录像只是众多证据形式中的一种。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案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法官确信事故发生经过“具有高度可能性”,即使没有监控录像,法院同样可以认定事故责任。这一点,是所有无监控事故案件能够成功定责的法律基石。
根据我多年的办案经验,没有监控录像的事故案件,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和固定证据:
事故发生后,交警会对双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这些笔录会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驶路线、车速、避让措施等细节。即使双方陈述存在矛盾,矛盾的细节本身也能帮助交警和法官判断谁的说法更符合常理和物理规律。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第一次接受询问时的陈述往往最为关键,事后翻供很难被采信。
虽然事发路段的公共监控可能缺失或损坏,但事故现场往往存在其他影像来源:对方车辆或同向、对向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路边商铺的私人监控,小区门口的道闸摄像头,甚至过往乘客、行人的手机拍摄画面。实践中,很多“无监控”案件的转机,恰恰来自一辆恰好经过的网约车的行车记录仪。因此,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在周边走访,寻找可能的影像线索,并请交警依法调取。
这是无监控案件中技术含量最高、也最容易被忽视的证据类别,包括: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通常会载明现场勘查发现的痕迹物证。这些痕迹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的比对分析,其证明力并不亚于监控录像。
对于痕迹无法直接判断的案件,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常见的鉴定项目包括:车辆碰撞痕迹鉴定(判断两车是否接触、接触部位和方式)、车速鉴定(根据变形量和拖印推算事故前车速)、微量物证鉴定(漆片、纤维比对)等。在武汉,多家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可以受理此类委托,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
事故发生时的目击者、同车乘客、附近商户的证言,都是重要证据。需要提醒的是,证人证言的收集要注意规范性,最好在第一时间记下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请交警制作询问笔录,因为民事诉讼中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仅有书面证言而证人不出庭的,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手机基站定位、网约车平台的行程轨迹、共享单车的骑行记录、加油站的消费记录、车载导航的历史轨迹、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行程的描述等,都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用于印证当事人关于行驶路线和时间的主张。在个别案件中,甚至可以通过调取事故发生前后相邻路口的监控,反推车辆通过事发路段的时间和状态。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则确立了机动车之间按过错比例担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加过错减责的归责体系。该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这里有一个对非机动车方和行人方极为有利的规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对事故事实存在争议,机动车一方主张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有过错的,需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这就是说,即使没有监控,非机动车一方也不必因为“说不清”而被动挨打。
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情形:因为现场没有监控、双方陈述完全矛盾、痕迹无法还原事故经过,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信息,但对责任不予认定。很多当事人拿到这份证明后认为“官司输了”,这又是一个重大误解。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本身是证据,不是终局结论。当事人完全可以凭这份证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依照高度盖然性标准对事故事实和责任作出认定。在武汉地区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在无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判决支持受害人诉求的案例并不少见。关键就在于,起诉前要通过律师的专业工作,把前文所述的各类证据尽可能收集齐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我曾经手过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在武汉三环线辅路骑电动车正常行驶,被一辆变道的轿车刮倒受伤,事发路段恰好是监控盲区,双方对是否发生接触各执一词。我们做了几件事:第一,申请对双方车辆进行碰撞痕迹鉴定,鉴定机构在轿车右后门发现了与电动车车把高度、宽度吻合的刮擦痕,并检出了与电动车车把一致的微量漆片转移;第二,调取了事发前三公里处一个卡口监控,确认了轿车在事故发生时间点前后通过该卡口的行驶状态;第三,找到了一位目击的环卫工人并请交警制作了笔录。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意见,结合卡口记录和证人证言,认定轿车驾驶人变道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个案子充分说明:证据链的完整性,比单一证据的“高大上”更重要。
无监控事故案件对律师的证据组织能力和庭审经验要求较高,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领域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本地律师。在此推荐以下几位:
当事人在委托前,可以通过湖北省司法厅、武汉市司法局官网或“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核实律师执业信息,与律师当面沟通案件细节后再作决定。
监控录像会缺失,但法律事实的还原之路不会因此中断。交通事故定责的本质,是通过证据还原法律事实的过程。行车记录仪、痕迹物证、司法鉴定、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这些证据如同拼图的碎片,只要组合得当,同样可以拼出事故的完整真相。作为律师,我想提醒每一位武汉的车主和交通参与者:事故发生后的前四十八小时,是证据收集的黄金时间;而一位懂证据、懂鉴定、懂庭审的专业律师,则是您在这条维权之路上最可靠的同行者。愿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平安出行,也愿每一位遭遇事故的当事人,都能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应有的公正。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您正面临交通事故纠纷,请携带完整材料咨询执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的专业建议。